春节刚过,新一轮减税优惠来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自由拆借资金免征增值税。

首先,对于医疗机构:

根据通知,从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的委托,其医疗服务由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供需双方按照规定确定的价格等。),并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种服务,可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税务[]

二、对于企业集团(含企业集团)内的单位:

通知中明确规定,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企业集团内企业之间自由拆借资金免征增值税。

比如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用,企业集团二级单位与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用,企业集团与三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用都是适用的。

三、对于保险公司:

通知称,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批复文件前依法取得的提供一年以上可退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属于两个部门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险公司在保险监管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或回复文件前合法取得的提供一年以上可退保寿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86号)第一条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二十一)项规定的保费收入。

(二)保险公司符合财税[2015]86号文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免税条件,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业税免税名单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三)保险公司提供期限一年以上的可退还寿险产品,在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免征营业税名单或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之前已缴纳的营业税未抵扣或退还的部分,可抵扣后几个月应缴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