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按单笔投资基金核算或按风险投资企业全年收入核算,对其个人合伙人从风险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本政策实施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风险投资企业选择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从基金的股权转让收入和分红收入中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整体核算其年度收入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当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中,按照“营业收入”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制度,合伙企业投资分红需要“先分后税”,公司合伙人对相应的分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对相应的分红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四个部门发布的政策强调鼓励个人风险投资。通过选择20%的低税率,允许70%的投资金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允许个人投资者实施投资成本和投资者自身的抵扣、专项和特别附加抵扣、投资损益抵扣等。个人风险投资收入的税收负担大大减轻,鼓励个人投资者将资金投入风险投资,向创新驱动型国家战略注入更多民间资本,促进“大众创业和人民利益”的实现

新政策规定的两种选择会对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产生什么影响?至于按照风险投资企业整体年收入核算的选择,这种选择仍然是按照经营所得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达到50万元的,超出部分按35%的税率征税。但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中,可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对没有综合收入的个人合伙人,也可以依法扣除基本扣除额、特别扣除额、特别附加扣除额和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额。

同时,如果选择按照风险投资企业的整体年收入计算,还可以享受此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相关优惠政策,即风险投资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从风险投资企业中扣除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然后计算其应纳税额。如按年计算亏损,则允许按有关规定结转至以后年度,通过税基减免进一步减轻个人合伙人在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分红的税负。

对于选择由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人,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在投资收益中,计算个人合伙人应从基金中分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着个人合伙人无需适用最高35%的累进税率,投资收益只需承担20%的税负,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税负相同。对于投资较大的个人合伙人,可以大大降低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分红的税负。

此外,投资基金会计的选择不仅适用于较低的税率,而且股权转让的收入可以根据不同投资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收入和损失减去相应的股权原始价值和转让过程中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来计算,只有当余额大于零时,才需要纳税。对于投资收益波动或亏损的投资者,该政策大大减轻了投资者的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