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一:预缴纳税申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甲类,2015年版)中的填列说明可知,利润总额=企业财务报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填表说明:第4行“利润总额”:填写按照会计企业制度、会计企业标准和国家会计其他规定计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中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与2015年版相比,2018年版修改了表格,比如只需要填写今年累计金额。但是表相关数据的逻辑保持不变。第18版利润总额表的解释为:“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计算的截至纳税期末的本年度累计利润总额。”。但是如果要说明表与表之间的关系,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等于总利润,似乎15版更清楚一些。

正解: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中“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不存在勾对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表惯例,有“行、列”有勾对关系,通常在填表说明中标注计算公式,即表内关系。

误区二:预缴纳税申报表,营业成本含期间费用

根据第15版报告,“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经营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填表说明:第3行“营业成本”:填写按照会计企业制度、会计企业标准等会计规定计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经营成本金额,不参与计算。”

根据第18版填表说明,“第2行“营业费用”:填写纳税义务人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系统计算的截至纳税期末的本年度累计营业费用

正解:预付款表的运营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

误区三:企业所得税预缴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表说明第18版“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纳税义务人截至纳税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水〔2018〕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允许在后续年度弥补符合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小企业当年发生在资格年前五年的未弥补亏损,最长结转期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公式: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按具体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少收入、所得税减免等优惠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减少额-往年亏损弥补表间关系:实际利润额

正解: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弥补往年亏损

误区四: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两者一致

所得税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包容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对小型微利企业截至报告期末的总资产、职工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指标,暂按当年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按照《通知》第二条“年度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并计算出截至报告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不超过300万年的标准判断

从表面上看,所得税预缴和所得税结算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似乎是一致的。但我们知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用公式表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所得-扣除额-往年亏损。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应纳税所得额=[具体业务计算的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总额-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减征所得税、所得税减征等优惠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减征额-弥补往年亏损]。显然,所得税预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一致。

误区五: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只能填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根据第18版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填列说明:第12行“所得税减免税”:填列纳税义务人截至纳税期末按税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累计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A20103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如何计算?假设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25%20%(200-100)50%20%=15(万元)

所得税减免=200 25%-15=35(万元)

小微企业没有其他减免税的,则填写“减免税”:人民币35万元。但是如果你

仔细看下《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A201030),里面涉及的免税所得税优惠情况太多了。比如小型微利企业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则按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则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小微企业是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也可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小型微利企业是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则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等的还有很多情况。

产生此误区的原因主要是未有对相关填表说明做一个细致的学习,同时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其他领域概念混淆,比如认为小型微利企业怎么会是一般纳税人(要知道一般纳税人和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概念范畴),比如认为小型微利企业怎么会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是不是高新和他小不小没有关系)。等等还有其他概念混淆或者自我认知错误的问题。

误区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判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后续预缴时不需再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政策,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也就是在所得税预缴过程中,这个判定是持续累计进行的。而且所得税预缴时的判定如果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判定不一致时,政策还规定“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所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关于是否符合条件的判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固化的模式。

误区七: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需要备案才能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从2019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

误区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在预缴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由此可知,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