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预付账款怎么处理?(已解决)
问题描述:如何处理预付款的长期暂记?除了其他应收款,还可以做营业外支出吗?有相关规定吗?
答:公司长期亏损的预付款,如果符合下列税法规定的条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作为亏损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损失核销前,也可以作为债权转入其他应收款。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债权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破产重组方案后,无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坏账损失时,应同时准备以下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账款坏账损失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确认:
(一)合同、协议或者相关事项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由人民法院宣布;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责令停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停止经营的,应当有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有债务人的身故或者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灾情说明和放弃债权声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