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很多财务,因为很多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了认证抵扣期限。发票认证期多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2017年7月1日或之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期限为360天,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审核比对申请为360天。

2017年6月30日前出具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认证期限仍为180天。

超过认证期限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2009]617号)规定,一般情况下,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请抵扣或申请审核比对的,不得作为法定增值税抵扣凭证,也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

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存在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经审核比对,与增值税抵扣凭证对应比对,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按照国务院关于分散管理、整合经营、优化服务的要求,我们进一步优化了“抵扣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汇总缴纳增值税”、“汇总缴纳消费税”等涉税事项的办理程序。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明确修改了公告2011年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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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将“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继续抵扣”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国家税务局。公告中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增值税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在规定期限内经过认证、确认或审核比对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经省级国家税务局认证审核后,再对匹配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比对,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由于信息系统开发,此事将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二、纳税人同时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同时申请汇总缴纳两税的申报材料中,无需分别提交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申报材料。

温馨提醒

因非客观原因造成的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未认证的,不予抵扣。只有符合政策要求的客观原因,才能通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逾期扣款。

客观原因是什么?

客观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或被抢,或因邮件丢失或错送而逾期;

3)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无法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和网络出现故障,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未及时处理,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因经济纠纷,买卖双方未能及时交付增值税抵扣凭证,或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

(五)因人员伤亡、突发重大疾病或企业税务人员擅自离职等原因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企业财产损失的

2)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按期申请认证或审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其中,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具体情况如下:如遇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时间、受灾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长期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应详细说明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登记新户时间、迁出和迁入地点。企业税务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发生的情况、税务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合同的终止及相关决定。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来说,企业纳税人发生伤亡事故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的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抵扣凭证,导致纳税人未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提供该凭证;增值税抵扣凭证被盗或者被抢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凭证;因经济纠纷导致买卖双方未能及时交付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件丢失或误寄,导致增值税抵扣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4)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工整清晰,并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补充

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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