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D费用加扣除的时间表在哪里改变了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以下简称《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适用于2017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为了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和填写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对报告的修订背景、原则和内容进行了权威性的详细说明。小编将陆续为大家汇编和发布相关内容,我们必须持续关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今天发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A107012)
为了保证R&D费用加扣政策的实施,本表根据整合优化的原则进行了重新设计,方便申报。同时,将表格编号从原来的“A107014”调整为“A107012”。本表包括“基本信息”和“R&D费用明细”两部分。凡当年享受R&D费用加扣除优惠待遇的纳税人及结转相关情况的纳税人,均应填写此表。
1.在“基本信息”中,有“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两种类型,由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选择结果与“8”密切相关。“研发活动费用明细”第49行的“加扣除比例”。
2.纳税人不再需要按照R&D项目逐一填写。但为了保持必要的管理,设置了“今年可享受R&D费用加扣除的项目数”第二行,纳税人只需填写今年R&D项目中可享受R&D费用加扣除优惠政策的项目数。
3.根据R&D表格,设置3-35行“独立R&D、合作R&D、集中R&D”和“二类”两类项目的申报时间。《委托R&D》第36至38行。
4.根据年度R&D费用支出表,在第40行中设置“(一)本年费用金额”和第41行中设置“(二)本年资本化金额”的报告行数。
5.为满足计算今年允许扣除的R&D资本化支出金额的需要,设置“四”的填列次数。第42行“本年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额”和第43行“五、本年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6.考虑到本期R&D期间获得的边角料、残次品、中间试制产品等特殊收入对R&D费用的抵销,当年R&D活动的销售直接用产品(包括零部件)对应的材料对R&D费用进行抵销,R&D活动的销售直接对产品(包括零部件)对应的材料进行抵销和结转。在第45行设置以下项目:“减:特别收益部分”,第47行:“减:当年销售和R&D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含组件)对应的物质部分”,第48行:“减:上年销售和R&D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含组件)对应的物质部分”,第51行:“十、销售和R&D活动结转后直接形成产品(含组件)对应的物质部分。
7.此表应根据税收政策填写。用于研究开发的财政性资金中作为非应税收入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扣除后的金额应当报告。委托境外R&D活动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支出,按规定计算调整。R&D活动和生产活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分摊计算后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