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我们公司发生的R&D费用不允许税务局享受优惠扣税?

【自查1】是否属于7个不适用附加扣除的行业

7 .下列行业不适用附加扣除优惠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餐饮行业。

3.批发零售贸易。

4.房地产行业。

5.租赁和商业服务。

6.娱乐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以上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会相应更新。

97号公告对上述行业企业的判断具体细化为:主营业务为上述行业的企业,其发生R&D费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计算的总收入减去非应税收入和投资收入后余额的50%(不含)以上。

判断主营业务时,应汇总确定企业当年不适用业务收入。

【自查2】是不是不适用扣款的活动

以下七项一般知识和技术活动不适用于附加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定期升级。

2.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开放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新服务或新知识等。

3.商业化后企业向客户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有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的重复或简单变更。

5.市场调查、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过程环节或常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和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科的研究。

【自查3】是否属于会计审计收集健全的企业

R&D费用的增减政策适用于在会计核算健全、查账征收、R&D费用征收准确的居民企业

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自查4】研发费用是否根据研发项目设置为辅助账户

企业应根据R&D项目设立辅助账户,享受R&D费用的附加扣除,并准确汇总计算当年可扣除的各项R&D费用的实际金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开展多项R&D活动的,应当单独收取R&D费用,并可以根据不同的R&D项目进行增减。

研发支出辅助账户包括研发支出辅助账户、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可从R&D费用中扣除的R&D项目收款表四种形式。研发支出辅助账户的四种形式是:

1.独立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2.委托R&D“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4.R&D集中“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根据所有项目辅助账户的贷方汇总填列《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与年度财务报告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自查5】R&D费用和营业费用是否分开核算

企业应分别核算R&D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并准确合理地收取所有费用。划分不清的,不实行附加扣除。

【自检6】R&D费用的收取是否准确

如果企业R&D各项费用的实际征收额不准确,外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税务机关有权对税前扣除或追加扣除进行合理调整。

【自查7】R&D费用中的“其他相关费用”是否超标

与R&D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科技R&D保险费、检索、分析、鉴定、演示、鉴定

【自查8】R&D费用中有没有不能扣除的项目

无论R&D费用的核算是计入当期损益还是计入无形资产,可抵扣的R&D费用应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97号公告和40号公告规定的范围,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税务部门关于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即税前不能抵扣的项目不得抵扣。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应当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允许扣除的R&D费用范围为正枚举,即未列入政策的项目不能享受附加扣除的优惠待遇。

【自查9】是否是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开展R&D活动发生的费用不予扣除。97号公告进一步说明了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或个人的范围,受托R&D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设立的企业及其他创收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境外个人(包括港澳台)。

【自查10】是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和合作研究开发合同

根据97号公告关于资料留存备查的要求,委托R&D与合作R&D的合同必须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未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享受R&D费用加减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加强R&D企业

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 规定:各级税务部门和科技部门要简化管理方式,优化操作流程,确保政策落地。优化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登记管理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凡研发项目合同具备技术合同登记的实质性要素,仅在形式上与技术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异的,也应予以登记,不得要求企业重新按照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改报送。

【自查十一】是否属于预缴企业所得税阶段

注意: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属于汇缴享受优惠项目,因此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再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自查十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取得了入库登记编号

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即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7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享受上述优惠须取得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企业按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

5、《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6、《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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