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机关在2017年对某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增值税清算时,发现企业名称变更,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填写的企业名称不符,认定该企业不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要求。本来更名后,为了减少被重新认定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麻烦,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不变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原企业名称享受减免税,被国家税务机关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变更名称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变更名称后,应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名后,应按程序及时到认定部门办理资质认定,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备案。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财税[2006]1864号)第22条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是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的必要条件,未取得认证的企业不得办理减免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规定,享受减免税审批的纳税人应当提交审批材料并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批准确认后实施。纳税人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确认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更名后,不申请资质认证,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规定履行纳税业务。

因此,上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更名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上企业名称不符,不符合2017年减免税条件,应补缴2017年已即时缴纳的增值税。

更名注意事项

变更的必要程序:1。取得证书的单位因故变更企业名称或者产品、工艺等内容的,应当向市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 .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3.证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印制。证书有效期为两年。4.实施减免税备案前,必须将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变更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减免税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项材料,一是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1。企业申请报告;2.有效期内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质检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和掺兑比证明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