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的非应税收入
最近有纳税人咨询:不收所得税的企业应该如何申报纳税?小编对现有文献进行了总结和整理。来学习吧~
不征税收入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应税所得分为三类: (1)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
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拨付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程序,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代表政府收取的专项财政资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非税收入,是指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
取得不征税收入如何处理
不含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性资金,包括增值税直接减免税和各种立即退、先退、先退,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总收入。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政府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允许作为非应税收入,在上缴政府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总收入中扣除。
font-size:14px;padding:0px;white-space:normal;background-color:#FFFFFF;”>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形成资产产生的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的处理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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