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知情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情况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审议情况。《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审议通知作出了严格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它主要是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主要是为了保护有限责任公司少数股东的利益。无记名股票发行是指以发行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股票,不记载股东姓名,股票上市后的情况容易发生。对于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股东大会召集人不知道具体的股东,无法书面通知,只能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根据本正义条的规定,对于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们这次会有很大的考虑。有限公司股东会的通知程序违反《公司法》条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有限公司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一样,有权依照《公司法》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