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3条规定,发起人以所设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令作者困惑的是,一个在建公司如何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作者理解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即在同一文本上签名盖章。比如以宇宙环球有限公司的名义,宇宙环球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应由宇宙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书写并签字或加盖企业公章。在商品经济中;在上述条件下,对方如何接受这样的合同,与一家尚不存在的公司订立合同?这在理论上是无法理解的,在实践中也是不切实际的。但是,在计划经济的情况下,有这么一个东西。只要政府有红头文件,大家就按照文件办事,不管公司有没有。不知道读者在现实经济环境中是否有这样的壮举。——缔结一个仍在建立中的公司意义上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