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谈:如何综合考虑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会考虑设立分公司/子公司,那么如何综合考虑设立分公司和子公司呢?让我们给你讲讲下面小编的小财税
《公司法》第14条规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独立核算的,总行可以征收和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总行可以调整损益,合理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当然,在设立分支机构时,有三个因素需要考虑:
(1)首先是分支机构的盈亏情况。当总公司盈利,新设立的分公司可能亏损时,应选择一般分公司模式。
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其亏损可以用总公司的利润弥补;设立子公司的,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其亏损只能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总行不能弥补子公司的亏损,也不能冲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成本。
当总行亏损,新设分行可能盈利时,应选择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担母公司的亏损,可以积累发展资金。总行可以将其盈利资产转移给子公司,处置不良资产。
(2)其次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当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而分公司不享受税收优惠时,可以选择一般分公司模式,这样分公司也享受税收优惠。
如果当地分支机构有税收优惠政策,当分支机构开始盈利时,可以将注册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会得到更好的纳税效果。
(3)再次,是分支机构的利润分配形式和风险责任。因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利于独立的利润分配。
同时,如果一家分行存在风险和相关法律责任,可能会牵连到总行,而子公司则没有这种顾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