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和所得税的减免范围

1.“五免五减”。从事机场、港口、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两免三减”。对高新新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一免两减”。外国投资者在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或分行总行拨付的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经金融机构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减按15%的营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从第一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两类企业减税。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规定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延长3年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5.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的高新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以优惠条件提供资金、设备或转让先进技术,并给予更多减征或免征优惠待遇。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将企业利润汇出境外,汇出额免征所得税。

7.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新设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申请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40%。

再投资兴办和扩建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应退还再投资部分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和财产税政策

2000年底前,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新区新建或购买的房屋,从竣工之月起建造或购买。

免征房产税5年。

关税政策1996年3月31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生产企业,自用生产设备继续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优惠待遇。从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以及从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明确免税的进口货物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此外,中国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

1.允许在高新新区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的外国投资者,试点3-4家中外合资外贸企业。石家庄市将提出具体方案,经营范围和贸易金额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报国务院审批。

2.外贸桥自贸区可以开展除零售业务以外的保税业务活动,逐步扩大服务贸易。

3.允许先在高新试点,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进入高新的外资银行将获得优先权。

4.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陆家嘴注册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在浦西、外高桥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并可在高新新区设立多家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