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核名及类似名称被拒绝如何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没有行政区划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名称变更核准
[加工条件]
1、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成外文的,应当由企业按照文本翻译原则翻译使用,不得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4.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国”、“全国”、“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国”、“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是该行业的限定语。外商独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商(地区)投资企业可以在其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6.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与市级行政区划联合使用的企业名称,须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省、市、县行政区划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经最高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7.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名称中。
(1)使用控股公司名称中的字号;
(2)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8.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不经行政区划使用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9.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超过2个字。行政区划不得作为商品名称,但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10.企业名称可以是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
1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特征的术语。企业名称中以行业术语表示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12、企业的经济活动性质属于不同类别的国民经济行业,应选择属于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的主要经济活动性质的语言以企业的名义表达该行业。
13、企业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来描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类以上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同。”
14.企业为了体现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字号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行政区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