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和更换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产生:
(一)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分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分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社会从业资格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和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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