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定相关的债务清偿计划。债务清偿计划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批准。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清算程序。债权人不确认债务清偿计划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原则上应当终止清算,启动破产程序。但是,如果能够通过与所有债权人协商达成和解计划,并且和解计划得到法院的批准,清算计划可以在不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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