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投资者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在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上述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租赁和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为自己、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费用和购买汽车、房屋等财产费用,视同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人,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企业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为基础,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合伙协议可以不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伙人协商确定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的实收资本占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为基础,按照合伙人人数计算。

合伙人中同时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分别就其所得缴纳所得税,即自然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和其他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