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司登记行为的性质在实践和理论上存在差异,可以概括为行政管理理论和公共服务理论。根据行政管理理论,石家庄公司登记是行政机关(在我国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职权进行经营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一。实践中强调,我国目前关于石家庄公司登记的立法叫《石家庄公司注册管理条例》,由此可见一斑。根据公共服务理论,石家庄公司登记主要由石家庄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提供石家庄公司登记程序服务和公司业务信息服务。“在石家庄公司登记中,国家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依法审查公司的设立条件,为投资者提供统一、权威的程序性服务,为公众提供登记事项公示和经济信息传递等服务活动。总之,石家庄公司登记的性质在于使用服务而非行政权力。”

从前面对石家庄公司登记功能的分析可以看出,石家庄代理登记公司不仅具有公司业务信息的公共服务功能,还具有公司登记程序的服务功能,还具有公司市场准入和交易监控功能。因此,石家庄公司登记行为既要有公共事务,又要有行政管理。基于此,笔者无意完全否定石家庄公司登记的行政性。但是,我们要强调的是,石家庄公司登记行为的性质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代的演进和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变化的。前资本主义时期,石家庄公司登记初期,石家庄公司登记主要以行政性质为特征,其公共服务性质没有得到承认,至少没有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特别注重jz理论,甚至国民经济的运行完全委托给工厂行政,因此行政权力的共服意识相当淡漠。因此,在这一时期,石家庄公司在中国的注册行为明显体现在行政性质上。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政府的职能必须转变,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必须大大加强,而行政职能则应尽量弱化。就石家庄公司登记而言,由于其明显的私法性质、公司自治原则的要求和效率价值取向的需要,现代社会必须突出公共服务性质,约束其行政性。基于此,笔者认为,石家庄公司在现代社会的注册行为主要体现在公共服务性质上。

突出石家庄公司登记的公共服务性质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指导我科学设计石家庄公司登记机关的设置和隶属构成,合理设计登记机关的职责和原则,科学设计石家庄公司登记的程序和服务机制等。总之,认识和强调石家庄公司登记的公共服务性质,解决了石家庄公司登记立法的概念性问题,对于我们更加科学地构建现代石家庄公司登记制度非常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