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注册公司管辖权立法的特点
对我国石家庄注册公司管辖权的现行立法和实践进行全面考察,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我国将石家庄公司的登记机关分为四级:中央级(国家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市级和县级。各级登记机关都有相应的权限对石家庄公司进行登记,包括石家庄公司的国家登记机关。
其次,在确定石家庄注册公司的管辖原则上,采用属地管辖原则和属人管辖标准。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第八条规定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公司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分局负责登记的,采用属地管辖原则。然而,在第6条和第7条所列的大多数情况下,人格原则得到了实施。比如所谓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本公司出资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等。即采用个人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