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谈:代理记账定义及适用条件
代理记账的定义
《会计法》第36条明确规定:“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在会计”设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是指将会计会计、记账、纳税申报等一系列会计工作委托给专业记账公司完成。公司只设置出纳人员负责日常货币收支业务和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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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的特征及适用条件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的咨询、服务机构和其他组织经批准在会计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并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代为办理记账,结算和报账业务的社会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在会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办事处、代理记账公司等具有代理记账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不设会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有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如应建帐的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取代独立核算单位为记账,提供会计、报账等服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会计服务活动,这是会计社会化和专业化的表现;代理记账法律履行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和规范委托方和被委托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是否选择“代理记账”取决于公司是否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条件,这要由各公司根据自己在会计的业务需要来决定,一般来说,单位规模、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复杂程度、经营管理的要求是决定单位是否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主要因素。规模大、经济业务多、财务收支大、经营管理要求高的单位,一般应单独设立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及时组织核算本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实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确保会计的工作效率和会计信息的质量。由此可见,代理记账的委托单位应该而且必须是应该开户的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至于什么是小经济组织,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一般可以根据注册资本、销售额、从业人员、总资产等综合判断。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不免除建帐义务的个体工商户。这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6月19日发布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中找到。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一个单位是否要设置专职会计人员,应由该单位自行决定,但建账是强制性要求,建账的最终审批权属于行政主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