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推出了大量新规定,针对个体户推出了许多新政策。《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存账簿、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在记账进行核算。税务机关应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巩固现有建帐成果,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帐簿,正确进行核算,如实申报纳税。小编,小呱呱财税:完成个体工商户建账战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本20万元以上。

(二)在155;销售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00元以上从事商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万元以上;从事商品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万元以上。

(三)省级税务机关认定应设立复式账户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本在10-20万元之间。

(二)在155;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00元之间。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之间;从事

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 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称纳税人月销售额或月营业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期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条件,对照选择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账簿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变更。

  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办理账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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