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是与公司合并相反的行为,是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在公司分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法律问题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公司分立过程中将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如何办理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的分立需要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两种表决程序

首先,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分立方案,并报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的决议方式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

然后由股东会对公司分立方案做出决议,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对方股东能否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份?可以,根据规定,在股东会上投票反对公司分立决议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财产是否需要分割?

根据规定,公司分立时,需要对其财产进行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债务由谁继承?

根据规定:

1.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但债权人无权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

公司分立未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被分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之间的协议只在内部有效,对债权人无效。但是,除非公司与债权人在分割前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5)是否需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依法登记。其次,会计处理问题

分离涉及三个会计主体,即分离企业、分离企业和分离企业的股东。

1.分离企业的会计处理原则

进入单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转出,差额计入权益账户。

2.分离企业的会计处理原则

进入单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转移,其差额计入权益账户。可能有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3.处理分离企业股东会计的原则

股东以新的长期股权投资替代旧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税收问题

公司分立是税收筹划的常见方式。这里有一些关于公司分立的税收规定。

(一)增值税待遇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发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涉及的货物转移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多次转让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如果最终受让方和劳务接收方是同一单位和个人,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号)仍适用本协议

4.分立企业不复存在时,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当按照清算方式缴纳所得税。

5.与企业分立有关的企业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2)企业分离

特殊性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