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9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分别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并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有两个疑点需要分析。一、为什么要求“45天后”申请注册?原因是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主体资格和财产状况的变更,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为此,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必须经过公告程序。未经公告和债权人同意,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告期为45天,自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决定或者决定之日起计算。因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引起的公司变更登记,必须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或者决定作出后45日内进行。其次,当事人在45天后申请登记的具体时间是否没有限制?从第三十四条的直接规定来看,似乎没有设定限制。其实不是。公司合并分立可能产生三种结果:新公司成立,被合并公司被淘汰,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继续存在,但股东和资本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在此,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应根据不同情况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也就是说,公司合并、分立而引起的公司登记,本质上是公司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设立登记。关于公司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法律有相应规定,具体申请期限已有规定。为了立法简明起见,《公司登记管理条》第39条没有重复前一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45天公告期后,如无债权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则完成公司合并或分立,相应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设立登记自合并或分立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