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一次付清
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以发行日期为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簿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公司法》第85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也为500万元人民币,与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同。但必须通过两种方式筹集:保荐认购和一次性招募。也就是说,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一次性筹集全部股本,发起人和认股人都不能分期向公司缴纳股本。公司的实收资本必须等于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之所以如此规定《公司法》,可能是基于以下考虑:(1)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时,公司向社会募集股本。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本,对社会认股人的风险太高;(二)认股人也分期缴纳股本的,确实不方便、不可行的;(3)由于发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分期缴纳股本不可行。在公司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向社会公开或特定对象募集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65%,具体数额可由发起人在此范围内协商确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