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经常运输物资,在运输物资时不可避免的要使用周边地区的乡道。特别是对于一些偏远村庄的企业来说,向外界输送物资的道路往往比较简陋,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便。所以有些企业和地方协商达成默契,企业以赞助的形式帮助地方修路,这在现实中相当普遍。

赞助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采取赞助的形式,帮助地方当局修路。虽然达到了互用互利的目的,但企业以赞助的形式支付筑路费用是极其不利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0条第6款“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下列费用:(6)赞助费用的规定,企业赞助费用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不予扣除,必然不能减轻企业的税负。

企业之所以不能税前扣除这些道路建设费用,是因为这部分资本性支出不构成企业的资产。虽然企业也可以使用自己修建的道路,这似乎与企业的经营有一定的关系,但从税法的角度来看,道路的所有权不属于企业,这些赞助费用仍然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因此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些道路建设费用。

优化合作方式实现税前扣除

企业要想在税前扣除这些费用,就必须放弃以赞助的形式修路,但要与其他建设者协商,采取更优惠的修路方案:一是企业可以用有限的资金自主修建某些路段的道路,使企业对自主修建的道路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企业最终可以将修路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然后通过年度折旧扣除税前费用;第二,通过共同投资、共同修路,企业可以成为共同修路的发起人之一,使企业在已建成的道路上拥有一定的股权,最后将修路支出计入企业固定资产,再通过年度折旧扣除税前发生的费用。

这样规划修路的支出,可以避免赞助支出的属性,避免企业所得税法中不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支出的问题;第二,企业建设的道路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因此道路建设发生的支出可以资本化,然后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折旧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最后根据折旧年限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道路建设支出,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第三,以后道路在使用中,会不定期的进行维修。因此,企业未来可能会发生道路维护支出。如果一开始是以赞助的形式修建道路,这些道路维护费用仍然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道路是独立修建的,那么这些道路就是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一旦以后需要再次支付养路费,就不再使用赞助,而是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维护。

案例:

矿业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开采铁矿石。由于矿区深山老林,山路崎岖,交通极其不便,严重影响企业发货。因此,2012年3月,企业与当地镇政府协商,由镇政府负责修建山路。企业赞助100万,其余由镇政府出资。该公路于2012年8月竣工并投入使用。然后,企业在2013年5月结清2012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增加100万元用于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需要额外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但如果企业一开始不使用捐赠修路,由企业出资100万元负责修建一定长度的道路,其余道路由镇政府修建,那么企业可以将自己修建的道路作为固定资产资本化,企业可以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最后根据折旧年限扣除企业所得税前的所有修路费用,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总体上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25万元。

道路建设也是一样,从赞助变成了自建。只要企业控制道路长度,几乎不会影响资金支出总额,也不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企业对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拥有所有权,固定资产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实际使用的资产,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企业与收入相关的实际合理支出,根据规定,企业修建道路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合理合法,减轻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