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专人送达时提交,加盖企业登记机关印章)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应当标明。

3.申请名称标注“中国”、“中国”、“全国”、“国际”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1。企业向其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名称超出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权限的,由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具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机关核准后,适用本准则;企业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后,填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报有名称核准权的登记机关核准。

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

3.申请和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公章,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加盖公章或者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