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企业员工最近出差取得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简单计税方法的税目、免征增值税的税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上述项目专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社会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采购货物的异常损失,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和更换服务和运输服务。……

(六)购买贷款服务、餐饮服务、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房地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环卫、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力、智能建筑设备及配套设施。”

综上,一般纳税人企业近期员工出差取得住宿费和改签费退票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旅客运输费(专票、电子发票、 飞机电子客票行程单、火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其出差目的只要不属于上述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项可以抵扣;反之,则不能抵扣。

另外,即使取得了餐饮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