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12条(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企业私自印制、伪造、涂改、作废、开票方非法获取、虚开、不定期填制等发票(以下简称“不符合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不合规发票情形展现

案例一:商业企业和一般纳税人开具零售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场景二:销售发票、充值、使用一次性卡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

单用途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一次性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卖方和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卖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售卡方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场景三: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使用发票不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

支付机构应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项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场景四: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没有填写所需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征收车船税和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注明征收车船税的纳税信息。具体包括:保单号、纳税期限(明细至月)、征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总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和滞纳金的原始会计会计凭证。

场景5。虚假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别人给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第37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假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报金额超过1万元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