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率调整后的增值税发票是如何开具的?(已解决)
问: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服务还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增值税的优惠吗?
答:不再单独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现就月销售额10万元(含)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季度销售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总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当期房地产销售后,销售的货物、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问:2019年增值税税率调整后,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14号公告):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调整前16%和10%的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遇有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情况需开具红字发票。按原适用税率;如发票有误,需补发,则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补发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办增值税发票的,应按原适用税率补办。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列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遇到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按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问: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凭证未注明旅客身份(如出租车发票),企业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内客运服务时,可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下列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
航空客运进项税=(票价燃油附加费)(1 9%)9%
3.如果获得了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客票,则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1 9%)9%
4.如取得其他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道路、水路等客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
公路、水路及其他客运进项税=票面价值 (1.3%) 3%”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要求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纳税人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行行程、火车票等车票)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
问: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应剔除免税销售额?
答:计算销售比例时,不需要排除免税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