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已解决)
现将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1.保险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保费后余额的18%(含本数),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允许在以后的几年中扣除。
二.保险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费用税前扣除的其他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9〕29号)第二条至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手续费及佣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手续费及佣金结转和扣除的台账管理。
三.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9]29号)第一条、第六条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的政策同时废止。保险企业2018年最终结算支付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