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同方式处理“以货抵债”(已解决)
企业用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并冲抵债务。虽然没有直接销售行为,但仍然是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税法规定,消费税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这样会明显增加纳税人的税负,那么如何找到一种税收筹划方法呢?
以货抵债不如先销售后抵债
比如2004年12月A酒厂A品牌粮食白酒销售情况:80元/公斤500公斤,100元/公斤1500公斤;以120元/公斤的价格卖出50公斤。此外,2001年乙粮加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以80元/公斤的价格获得了500公斤甲牌白酒的补偿。月底,企业以80元/公斤缴纳消费税10500元。
2005年3月初,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A酿酒厂纳税情况时,发现A酿酒厂存在以货抵债的问题,于是指示A酿酒厂按最高售价120元/公斤,对已抵债的500公斤白酒缴纳消费税人民币5000元。企业负责人不太懂这个。
税务人员指出:纳税人以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进行交换、入股、抵债时,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
A酒厂要想让这项业务处理的税负更低,应该分两项业务:A酒厂以80元/公斤的价格,正常的销售手续,向B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销售A品牌白酒;那么“应付账款”会通过相关的账户调整进行抵销。这样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又有节税效果。
比如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彩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4年8月2日的5号证明有如下记载:借方长期投资——罗飞物流260万元,存货商品——型钢材280万元,贷方存货商品——K品牌汽车280万元,银行存款260万元,证明附件为投资合同和20辆汽车。
在办理这个业务时,核查人员觉得有点不正常,于是向有关人员做了进一步的核实,最终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本来彩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发现物流行业更有发展空间,所以决定发展成这个行业。
经过多次协商,公司决定与上游公司长城钢铁公司共同成立罗飞物流有限公司。彩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长城钢铁有限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账面上有较大的业务成交记录。经过几次合作,双方形成了交往关系。这项业务是两家企业大量相关业务之一。经过谈判,双方以低价交换了各自的产品。为了把水搅浑,财务人员故意做了一个借多贷多的会计分录。
彩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汽车销售价格近3个月来波动很大。以2004年8月K品牌销售为例,公司销售50辆14万元/辆,100辆15万元/辆,60辆17万元/辆,5辆18万元/辆(汽车消费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17%,城建税7%,教育费7%)。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即应交消费税18万208%=28.8万元;应交增值税:18万2017%=61.2万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88000 612000)(7% 3%)=90000元。
公司接到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立即作出声明:公司与长城钢铁公司的钢材交换约定价格为每车14万元,但税务机关以每车18万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是不正确的。
税务机关称,彩虹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虽然没有直销行为,但用汽车交易钢材,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因此,消费税应按企业销售的此类汽车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
某摩托车厂商准备参与企业A,双方约定公司参与20辆摩托车,获得企业A 10万股.当月销售同类型摩托车有三种价格,其中50辆单价4000元,10辆单价4500元,5辆单价4800元。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
该企业在具体加工环节的投资行为有几种操作方法。
摩托车直接投资企业A的,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应当用于交换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者清偿债务等。并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
根据税法规定,应交消费税48002010%=9600元。
如果企业将这20辆摩托车按当月加权平均价格卖给企业A,然后折算股权,则应缴纳的消费税为(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8276.92元。
这样做的话,企业可以省下1323元左右的税。
如果企业将这20辆摩托车按当月同类产品最低价格卖给企业A,然后进行股权转换,则为40002010%=8000元。
如果能按照这个方案操作,企业可以省1600元的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