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类型如下:

1.公司名称变更

2.注册资本变更

3.股东及出资比例的变化

4.注册地址变更

5.经营范围变更

6.变更执行信息

变更申请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4.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需提交本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2)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股份有限公司提交。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向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登记机关应当向有权核准该名称的上级登记机关报告。

(2)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住所的使用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即可。

(四)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报纸刊登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相关证明以及公司债务偿还或债务担保的说明。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五)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事项,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和证明申请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但申请增加经营范围后应标明“(限于分公司经营)”字样。

(6)股东变更或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应提交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付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答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项向其他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双方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付证明;新股东资格证书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无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付证明以及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其他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