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体审查程序中,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需要修改,将以《商标审查意见书》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修改意见。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修改的,商标局初步审定该商标并予以公告;申请人逾期未作修改、逾期未作修改,或者修改后不符合《商标法》相关规定的,申请将被驳回并发送给申请人《商标驳回通知书》。部分驳回程序也是商标局实质性审查的最终结果之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部分驳回是针对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对商标申请本身不存在部分驳回。如果申请的商标属于组合商标,即使该商标只有某一部分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只要判定双方商标整体相似,且部分商品(或服务)不存在被驳回的可能性,则商标注册申请只能整体被驳回。

申请人收到《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后,如果同意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则不必答辩同意。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和管理自动化系统将在设定的商标评审期结束后自动公布部分初审和批准;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并不得将有关函件送交商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