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提醒:增值税发票已经出台新规定,最新的发票申请标准已经到来!政策的核心内容,你可以仔细看看下面的思维导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国家税务局特派员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化税制“分销服务”改革,优化税收经营环境,进一步完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求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单纯根据纳税人的所有制性质、行业、地区等因素,不合理地限制纳税人领取发票。根据纳税人的纳税风险程度、税收抵免水平和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及时做好发票开具工作,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纳税人建议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增加发票接收人数和最高开票限额。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增版”和“增额”。纳税人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应依法认定和处理,除购销偏差严重、纳税申报不实、两次无理由税务约谈等涉嫌虚开发票的情况外,不得限制纳税人开具发票。对于被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放行的非正常户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恢复税控系统的开票功能,确保纳税人正常开票。

二、积极推进发票领用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税收风险低的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对于税收风险适中的纳税人,正常开具发票,加强事后监管;对于税收风险较高的纳税人,严格控制发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加强事后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应积极探索依托信息技术,科学设置预警监测指标,有效识别纳税人纳税风险程度,并据此对发票领用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对于有A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可根据需要提供发票,一次可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发票消费。拥有B级税收抵免的纳税人一次可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发票。上述两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金额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

三、提示提醒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

纳税人申请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责任人)宣传税法,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其违反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一些地区的相关工作经验,编制了《发票使用风险提示提醒样例》(详见附件),可供各级税务机关创新开展相关工作参考。

四、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请的适用范围,实现了对纳税人实名信息的采集和核实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请采集发票。各级税务机关在全面实施发票网上申请时,应重视发票接收风险的防控和发票物流配送的衔接,确保发票网上申请易用、风险可控、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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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税务机关要科学编制发票打印计划,既要保证纳税人的需求,又要避免库存过多,增加管理成本。要密切监控发票库存,主动做好发票的入库、调拨、配送等工作。要加强与发票打印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已下达打印计划的发票保质、保量、按期交付到位。

五、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增值税发票管理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要求做好内部控制工作,尽快防范和化解风险。重视发票服务内部管理风险的防控,如对发票征收设置不合理限制、刁难纳税人等,优化业务流程,完善管理软件内部控制功能,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控监管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监控,不断规范发票管理服务行为。

六、有序做好发票库存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微渠道微博等渠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纳税人快速办理发票领取手续,规范纳税人的发票开具行为。督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和辅导工作,通过现场培训、在线培训等形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控系统的收票和发票操作,不断提高纳税人收票和发票的效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以在现行政策框架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创新发票服务和管理措施,为纳税人领取发票提供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