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钢铁生产企业以钢材为主要产品。由于附近没有矿山,其主要原料是废钢,废钢的主要来源是从当地“垃圾大王”处购买,以及从除国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以外的国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购买废钢。既然对方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于从“破王”处采购的废旧物资,除了特殊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按采购额的10%计算进项税外,工业企业不能这样处理,因此钢铁企业从“破王”处采购的废旧钢材不能抵扣进项税,增加了企业负担。

《分析》为了减轻税收负担,钢铁企业决策层决定成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该公司为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经有关部门批准,持有特种行业(废旧物资管理)营业执照。钢铁企业从个人购买的废钢全部通过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由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收购的废钢按市场价格出售给钢铁企业,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7%。通过制度处理,钢铁企业购买的所有废钢都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全额抵扣进项税,减轻钢铁企业的税收负担。虽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名义税负很高,但根据现行财税政策,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可以先享受增值税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