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备创业的时候对公司章程有没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对于一个公司来说,章程是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经营的治理标准,是公司有效经营的基础。现行公司法赋予企业家很多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他们不知道如何行使,也不知道如何有效行使。大部分人认为公司章程只是公司注册时常见的材料,经验主义的做法是直接使用注册机关提供的模型,或者由代理机构随意编制,这是非常不可取的。你对公司章程了解多少?有哪些章程?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制定章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第一,公司章程要根据公司的特点和需要制定。

章程应根据股东的特点和持股比例,以及公司的行业特点和运行机制制定。

如果以工商行政管理的公司章程范本为蓝本,需要注意的是,范本只是简单地复制了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其他公司的类似规定,是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一般规则或者原则。由于每个公司在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所处位置等方面都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每个公司都需要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章程细则。《示范法》和《公司法》确立的一般规则或原则应当细化,对公司的重要事项和特殊情况作出详细规定,有利于公司治理。

二是公司章程要体现公司治理机制,机制要细化明确,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由于示范公司章程的内容大多是一般性的规则或原则,不能体现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不能起到公司治理的前瞻性和预防性作用,有时反而成为对公司经营和管理者行为的不良约束,从而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比如股权比例结构设计不合理,有时会导致公司陷入僵局,有时会导致公司创始人失去创始人地位,从而改变公司命运。

第三,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界限和责任。

由于该模式的内容只是一般规则,其中体现的股东权利并不充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限也没有明确界定,因此没有调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权利时的责任的规则依据。

第四,充分发挥《公司法》中的公司自治原则,利用《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完善公司章程中的约定条款。

在读公司法的时候,我们经常看到章程里有这样一句话:“除非章程另有规定”。这是公司自治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重要体现。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要充分发挥这种自主性原则,根据自己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设计最合适的协议。如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的任命、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股东出资份额的确定、股东会的召集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产生、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议事规则、股权转让的程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等,都可以根据《公司法》的“除外”条款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更具体地说,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长以外的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确定企业利润分配比例或者新增出资比例;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织和组成可以调整,但不得超过公司法规定的上限;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特殊情况下可以约定特殊表决方式;股东内部和外部股权转让不受其他股东“多数同意”和“优先购买权”的限制;可以对股东出资份额的继承作出特别约定;可以约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团队的产生方式和权限,董事任期。

总之,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例外”条款给了公司章程很大的自我约定空间,公司的创始人或股东应该充分利用这个空间来实现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