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代开发票预缴税金不含增值税 可抵扣可加!(已解决)
问题:你好,我单位给我发了一万块劳务费。去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291元,城建税及附加费17.5元,收入只有9691.5元。我想请缴纳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以1万元(万元)为基数,提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回答:您好,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
后续:您好,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缴纳的城建税和附加费?也不是个人收入?
回答:您好,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中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加税,然后再扣除费用。
已经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从不含增值税的收入中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加税,然后再扣除费用。
然后,缴费单位按照以下公式代扣代缴劳动报酬预付款的个人所得税:(10000-291增值税-17.5盈余)(1-20%)20%=1550.64元。
特别提醒: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收入最终结算时,应依法计算劳动报酬收入,并纳入年度综合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其中也不包括增值税收入,扣除已缴纳的增值税。
补充: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1号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分次或者按月扣缴税款:
劳务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收入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其中,薪酬收入减少70%。
费用扣除:预扣税款时,劳务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额按800元计算;收入每超过4000元,扣除的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稿酬所得,以每次所得金额为预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预提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扣缴率表,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扣缴率。
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收入结算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入年度综合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多退少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