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有过税务稽查经验的人都知道以下关于个人所得税是否要加收滞纳金的文件。

国税函[2004]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三条:根据《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除未缴的税款,无论《征管法》修订前后,均不收取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滞纳金。

除了这份文件外,还明确提到了对代扣代缴的税款不再追加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69条也从侧面印证了这一观点。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0%至3倍的罚款。

根据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法律责任只是追缴税款和处以罚款,不涉及滞纳金。

这个原因也很简单,因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扣税款,所以不存在欠税问题。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违法行为只能处罚,不能加收滞纳金;2019年1月1日前,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自行申报义务,不存在滞纳金问题。所以即使税务机关检查需要补缴,也只需要按规定补缴税款,不存在加滞纳金的问题。

然而,这种情况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发生了变化。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限期缴纳。

也就是说,对于扣缴义务人不扣缴税款,新税法明确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义务,即在次年6月30日前或税务机关通知的期限内缴纳。如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例如次年7月5日缴纳,逾期五日缴纳的,应加收滞纳金。

可以说,随着新税法的到来,个人的法律责任将随着个人纳税申报义务的重新界定而发生变化。

由于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税务机关在核定补缴追缴税款时,《税收征管法》第69条没有提到任何附加滞纳金,这将使税收执法工作陷入尴尬境地。今年是税收征管法修订年。我希望立法者在修订时能考虑到这一细节。

当然,目前税务稽查缴纳的税款都是2018年及之前几年的。对于2018年及之前缴纳的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按上述规定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