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必须同时具备“三有”才能符合非税收条件 你有吗?(已解决)
一、是要有文件
企业可以为专项资金提供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要有管理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是要有核算
企业应当将资金和使用资金发生的费用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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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11〕70号)扩大了非税收入的范围,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应当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一)企业能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凭证;(二)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应单独核算资金和用资金发生的费用。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用于支出的非应税收入所产生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和摊销扣除。提醒企业在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资金作为非应税收入处理后,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向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返还拨付资金的部分,应计入获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总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财政资金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