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将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依法使用的慈善捐赠,允许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慈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关于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关于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并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条件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认定和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管理,参照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社会组织),获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资产负债、筹资与接受捐赠、公益支出与管理费用(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等总体情况。

首次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提交前两个审计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在计算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的平均收入代替前一年的总收入。

不具备公开募集资格的社会团体,前两年用于慈善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计算这个比率时,可以用前三年末的平均净资产代替前一年末的净资产。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年度支出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不得高于10%。

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的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其年度管理费用的12%。

(五)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六)前两年未受到登记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七)前两年未被登记机关列入严重违法信托名单。

(八)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慈善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上一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