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纳有六个陷阱 大部分人躺在第一个!
社保的缴纳会影响到劳动者的很多福利,比如退休、养老等。但是,一些单位因各种原因停止或延迟缴纳社会保障费,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正帆小编提醒说,在以下六种情况下,你可以自信地说“不”!
1.社保在试用期内不发,员工转正后才发。
公司以试用期为由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应纳入劳动合同期,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内还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让员工承诺放弃社保
现在有些公司要求员工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出具书面承诺,写明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的,也是不合理的。根据《社会保险法》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通过协议改变或放弃。
3.该单位只根据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为其职工工资总额。员工工资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实际上,我的工资一般是指我去年的平均月薪。但是,如果我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的60%,则支付当地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
4.如果档案没有转到单位,就不能缴纳社保
新员工入职时,由于人事变动,之前的档案可能无法及时从原公司转出。这时候有些公司会说因为没有档案所以不能给员工交社保,但是档案不能成为公司拖延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核实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律原因外,不得缓缴或者减缴。可见,员工未能转档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
5.不签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拒不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提供下列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证明。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在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以参照下列文件: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花名册)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登记表》等由劳动者填写的招聘记录;
(4)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用人单位对第(1)、(3)、(4)项中的相关证明承担举证责任。
同样,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该单元取代了
《社会保险法》第12条规定:“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不允许用人单位和个人私下约定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支付现金,职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也是不可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