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为了调整社会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于1993年10月31日在全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号法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制定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基本法。它具有以下特征:

(a)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受保护对象的特殊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以消费者权益为保护对象的法律,充分承认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对经营者施加一定限制,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根本的特点。(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多是强制性和禁止性的

传统民商法崇尚“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以任意性为主要标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调控的特点,所以其规范大多是强制性和禁止性的。因此,违反此类规定将促使法律追究违反者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在一般民商法规范中比较少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商法的一般规则原则是过错责任,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采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销售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失,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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