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生存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消费者权利是人类在日常消费中应该享有的权利,法律必须保障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使消费者的基本人权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

人们普遍认为,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提出消费者权益的人是美国总统约翰肯尼迪。鉴于美国消费者问题日益严重,他于1962年3月向国会提出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特别国情咨文,即《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命令》,或《总统关于消费者利益的白皮书》,指出消费者应享有四项权利:第一,获得商品安全的权利;第二,获得正确商品信息的权利;第三,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第四,提出消费者意见的权利。肯尼迪理论提出后,逐渐得到各国的认可,并在实践中得到发展。而且,在肯尼迪四权理论的基础上,各国相继增加了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获得健康环境的权利和享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对消费者上述四项基本权利的补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保障安全权

保障安全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权利,以确保其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消费者既然获得商品和服务是为了日常消费,就必须绝对安全可靠,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绝对保证不损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案例11-3

2004年9月12日,洪入住一家酒店。当夜红谋回到酒店,经过大厅时,遇到三个身份不明的男子,猥亵红谋。被鸿谋激怒后,不仅未能收敛,还殴打鸿谋,造成人身伤害。在殴打洪的过程中,在场的保安和服务人员视而不见,任由事态发展。后来,三个人走了。洪被殴打后,医院诊断他的伤情为头部外伤综合征,腹部和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洪某因未向酒店索赔,于2004年11月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未履行保护酒店客人安全的职责,严重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求酒店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原告作为消费者有依法保护被告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依法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了确保住宿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被告应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明确其安全部门的职责,确保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被他人殴打时,被告的保安有义务和条件履行法律义务,但他们袖手旁观,其不作为违反了法律对其行为的要求,给原告合法权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了解真相的权利

知情权,或者说获得信息、了解和知道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有权了解自己购买或者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根据该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时了解自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自主选择产品品种或服务方式的权利;决定是否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或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独立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进行比较、识别和选择的权利。第四,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为了保证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的实现,根据《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必须禁止劣质销售、价格不公平、计量错误等不公平交易行为。此外,消费者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这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案例11-4

2004年7月16日,韩在一个城市的餐馆吃饭。韩把在廉价超市买的酒和饮料拿到宾馆。他退房时被酒店罚款200元。服务员解释说,罚款的原因是商店有一个通知,上面写着“禁止顾客自带饮料,违者将根据情节处以罚款”。韩被迫缴纳罚款。2004年8月7日,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公开道歉,赔偿损失,并立即停止这种不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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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饭店“禁止顾客自备酒水”的规定,是变相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故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罚款200元,并口头道歉。

  五、依法求偿权

  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六、依法结社权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政府对合法的消费者团体不应加以限制,并且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时,还应向消费者团体征求意见,以求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是十分重要的,它使得消费者能够从分散、弱小走向集中和强大,并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改变自己的弱者地位,以与实力雄厚的经营者相抗衡。因此,对消费者的依法结社权必须予以保障。

  七、求教获知权

  求教获知权,或称受教育权、获取知识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它指的是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保障这一权利的目的是使消费者更好地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以使其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应当说,接受教育,获取相关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既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消费者的义务。

  八、维护尊严权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习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

 
  九、监督批评权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此外,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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