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包括什么?
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可视为整个体系的基础和支柱,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1)养老保险
1986年,我国开始在全国实施养老保险改革,1991年,根据地方试点的经验,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号文件,确立了新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方向:社会共同负担;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并成立了养老保险主管部门。1995年,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情况,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更明确具体地提出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和原则的实施措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管理服务社会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并提出了旧方法、中间方法和新方法的具体实施措施。1997年,为统一实施办法,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号文件,提出在全国建立统一实施范围、统一费率、统一支付标准、统一实施办法的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又称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当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辞职时,他们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养老金,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在整个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是实施最广泛的保险类型。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养老保险所承担的风险是劳动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必然风险,不同于失业、工伤、疾病、生育等意外风险,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基础项目。因此,各国普遍将养老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并尽可能扩大到社会所有成员。
目前,我国各种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三个层次:
1.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又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是政府通过强制手段实施的一种养老保险,旨在保证社会成员退休后能够获得固定的基本生活来源。它是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最现代的社会养老保险。
2.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职工的用人单位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其自身经济状况投保的养老保险。它也是雇主的福利待遇。
3.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是社会成员为了养老,自愿根据收入积累储蓄的养老保险。
我国《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对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实行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由国家和社会保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在我国,年满60周岁的男性、年满55周岁的女性职工、年满50周岁的女性职工,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可以退休,享受工资的60% ~ 70%的养老金。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主要集中在城镇职工,远未达到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2)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在中国一直是一个空白项目。改革开放后,失业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办法》号文件,规定对四类国有企业进行保险:破产企业职工、濒临破产企业职工、破产整顿期间精简的职工、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职工、被辞退的职工。1993年,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将保险范围扩大到7类9类人,即增加了被撤销或解散的职工人数;按规定停产整顿精简的职工;根据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可以享受保险福利的员工。此外,原被辞退的员工扩大到被辞退、除名或开除。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诸多问题:失业、下岗、合作保险和再就业中心失业并存,导致隐性就业、就业制度混乱,不同程度侵犯劳动者权益。促进就业的手段和措施有限,严峻的就业形势没有得到根本改变。目前,与失业保险相匹配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失业的毕业生不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留下社会问题让家庭承担,给父母造成更大负担。
失业是指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失业,要求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状态。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向法定期限内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发放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实施《失业保险条例》。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包括:失业保险,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支付的基本生活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即社会保险
办机构对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医疗费给予的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包括失业者为接受职业培训所需的路费、住宿费和培训费等。
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以下条件: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交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则应立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工作的;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依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来确定。失业保险是为了帮助公民抵御因失去工作导致收入中断的危险而施行的社会保险项目。
(三)医疗保险
1989年,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了《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93年,又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用药管理的意见》,改革了国家全额负担的局面,逐渐扩大了个人承担的比例,同时,公费用药的范围也得到了严格限制。1992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与此同时,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开始进行。1994年4月,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虽然基本确立,却至今没有规范性的法律,缺少法律强制力。医疗保险的覆盖而比养老保险更低。至今为止,除西藏以外,全国范围内均开展了城镇职工医疗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财政、企业和个人承受能力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或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可以获得必要的医疗费资助和疾病津贴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及其职工。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医疗保险,依据组织性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前者缴费率一般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后者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的2%。上述缴费率可随经济发展作相应调整。
医疗保险是为了帮助公民抵御疾病危险而施行的社会保障项目,是社会保险中最重要的基本项目。医疗保险给付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业务部门实施,从而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医、患、管三方关系。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由于意外事故负伤、致死、死亡,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本人及家庭收入中断,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必要的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经济补偿等必要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一种强制保险。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与该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目前,根据国务院第375号令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最初是在高风险的行业、职业的较大的企业中实行,对象主要是那些靠工资收入从事危险的工作的工人,或者说主要是体力劳动者,后来逐步扩展到其他劳动者。我国工伤保险的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与上述企业、经济组织建立劳动者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职工的供养亲属。
工伤保险的责任原则是指发生工伤事故后,确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由谁承担的基本准则。我国的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生产过程中或法定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使职工负伤、残疾或死亡,无论责任归于何方,用人单位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职工均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是为了帮助公民抵御职业伤害、公共伤害危险而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职业伤害包括意外伤害和职业病;公共伤害包括交通伤害、环境伤害等。
案例17-2
2004年2月25日孙某被某印刷厂招用为工人,孙某从事印刷工作,月薪800元。同年10月7日,在操作机器时,孙某右手被搅入印刷机中,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孙某为保住右手,又两次至另一专科医院住院治疗。某印刷厂支付此期间的医疗费用。孙某后向某区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却发现某印刷厂营业执照已被吊销。2004年10月16日,孙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印刷厂一次性支付误工费人民币3万元,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万元,护理费750元及交通费333.10元。仲裁中,孙某申请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构成5级伤残。某印刷厂在仲裁中答辩称:孙某负伤是由于违章操作造成的,应自负其责;印刷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孙某受伤确系本人违反操作规程所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孙某与印刷厂之间的赔偿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故孙某违章操作受伤不影响工伤认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某印刷厂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指女职工因怀孕和分娩所造成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中断正常收入来源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的对象和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不少地方在实施过程中把生育保险的对象延伸到了乡镇企业、社办企业的女职工。
生育保险基金,是为了使生育保险有可靠的资金保障,国家通过立法在全社会统一建立的,用支付生育保险所需费用的各项资金。生育保险是能帮助公民抵御生育危险而实行的社会保险项目。生育保险给付具有覆盖事前(孕期)、事中(生产)和事后(哺乳)的特点。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我国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主要是:产假、生育津贴、生育医疗服务、生育期间的特殊劳动保护、生育期间的职业保障等。我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基础,同时,还要受计划生育政策的限制,女职工享受津贴的前提还必须是单位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而且领取生育津贴时间与生育产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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