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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