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高新区新华区注册公司具体共工作程序

 

(一)名称核准工作程序

1、预先核准

1)受理审查

  窗口办理的,由企业注册处受理人员负责。申请材料报齐并符合规定后,受理审查应当当场完成。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根据申请人对被委托人的授权情况,允许当场予以更正,并由被委托人在更正处签名、注明更正日期。

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委托人,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网上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由企业注册处受理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预审完毕。预审通过的,申请人凭下载打印的网上申请名称告知书,到登记窗口办理核准手续。

2)核准(或驳回)

由企业注册局授权的核准人负责,当场完成。

3)发核准(驳回)通知书,由归档人员在核准之后向申请人发名称核准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整理归档。备案材料收到后2个工作日内录入计算机并归档。

2、变更名称

1)地方工商局上报变更名称的,按预先核准程序办理。窗口直接受理的,应当场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地方工商局通过邮寄或传真报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并发书面通知书。地方工商局通过网上报送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决定,由地方工商局签章发通知书。

(二)企业注册工作程序

1、开业(设立)、变更、注销、备案登记

1)现场办理

审查受理

由企业处审查受理人员负责。根据登记管辖,审查受理人员根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审查受理内资企业的开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备案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分别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①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根据企业对被委托人的授权情况,被委托人有权修改更正的,应当允许当场予以更正,并由被委托人在更正处签名或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决定予以受理。

③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般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材料存在问题,且情况复杂无法当场一次告知存在问题的,由受理人员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载明存在的问题。

核准

由总局企业注册局授权的核准人负责。对受理审查人员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①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②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③对作出准予登记的企业,应由受理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当场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并将企业申请材料交予打照人员。

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场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④企业备案申请经核准后由受理审查人员向申请人当场出具《准予备案通知书》。

2)申请人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登记备案申请的:

①审查受理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具体程序及要求同现场办理。

③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到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由审查受理人员对提交材料原件与受理时依据材料进行核对,材料符合格式规范的,按现场办理的审查受理及核准程序要求办理。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2、打照

由企业处打照人员负责。

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登记材料,由审查受理人员在向申请人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后,交打照人员。

对进入系统流程打照环节的执照打印任务,打照人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打印,并根据企业申请材料对营业执照进行核校,完毕后,在《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上签字,并将营业执照和档案材料移交给发照人员。分支机构核转函、迁出函、迁入函应当当场打印完毕;并将登记材料交给发照人员签收备案材料,由打照人员交扫描归档人员。

3、发照

由企业处发照人员负责。发照人员在接收打照人员的营业执照和档案材料后,应及时对营业执照内容及登记材料进行核对,并通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

颁照完毕后,发照人员应及时将档案资料移交给扫描人员。

对注销的企业,由发照人员及时通知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和企业公章完毕后,将登记档案材料交扫描人员,收缴的企业公章定期交综合处统一销毁。

对企业申请人提交出具企业名称变更证明的申请,对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出具名称变更证明。

4、迁移登记相关程序要求

1)迁入:由审查受理人员受理企业提交的迁入申请材料,经审查受理人员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核准人员审核批准,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企业迁移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通知函》;接收迁入企业档案时,发照人员应根据档案目录进行清点,对档案材料完整的应出具相关回执,对档案材料存在缺失情况的,应作相应的记录,并当场通知送档人或电话通知原登记机关补齐。档案齐全后,由发照人员将档案材料和迁移函资料一并交给受理审查人员,办理迁入(变更)登记。受理人员在办理迁入(变更)登记时,应认真查阅档案材料,发现档案有遗漏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申请人应及时补充或完善。变更登记完成后,发照人员将登记资料一并移交扫描人员。扫描人员扫描完毕后,将企业登记材料归档。

2)迁出:由审查受理人员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迁移至地方局登记的申请,经审查人员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核准人员审核批准,当场由发照人员核发《企业迁移通知书》;企业人员提交迁入登记机关调档通知书后,发照人员应查证相关企业股权冻结情况,并将有关冻结文书在留存的和转档案室的《迁移通知书》上作记载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股权冻结文书资料、《企业迁移通知书》与迁入登记机关调档通知书移交企业处指定人员办理档案移送手续。

5、扫描归档

由企业处扫描人员负责。扫描人员对发照人员移交的企业登记、备案资料、迁移登记申请,应在接收后3个工作日内扫描完毕,并移交给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对移交的档案要与登记目录核对,如发现有缺失遗漏的,应逐环节查找,确属丢失的应立即报告处负责人。

6、股权冻结及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送达股权冻结通知书,企业注册处接收后,打照人员于当日录入企业登记管理系统。

人民法院送达股权转让通知书,企业注册处接受后,由受理审查人员办理文书通知相关企业前来办理变更登记。文书经领导签批成文后,由发照人员电话通知企业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