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破产,解散,撤销等情形应在注销工商登记前注销税务登记 

向税务机关提申请 

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签名并盖章 

税务机关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 

收缴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等税务证件

所得税在哪交就先注销哪个,没有一两个月恐怕不行,漫长着呢

主营业务税种在哪就先去哪注销 

例如批发零售是增值税 

先到国税注销 

而服务行业是营业税 

先到地税注销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业务流程(试行)》规定,纳税人按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属解散、撤销的纳税人,应持有纳税人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决议、合伙人协议解散、撤销文件等证件、资料;属破产的纳税人,应持有法院的破产证明等证件、资料)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可根据不同情形,如实提供相关证件(包括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两份)、资料,并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交回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登记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前或者终止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经营地址起三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因变更税务登记而变更征管税务机关的,原征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变更后同时注销税务登记(具体见变更税务登记)。

征收局的检查分局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清税清票,管理分局负责其他类型纳税人的清税清票和变更征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的清税清票。

2.纳税人提供如下资料:

(1)主管部门或者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3.受理部门  

直属征收分局受理纳税人注销登记申请,须要求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DJ012)。

直属征收分局审阅纳税人填报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附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相符,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WS003)给纳税人,通知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到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DJ013)(因变更税务登记而改变征管单位的注销不开此通知书,填《纳税人迁移通知书》(DJ014))。属于管理分局办理的,直属征收分局于受理次日把资料移送管理分局;属于检查分局办理,直属征收分局于受理次日把资料移送检查分局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