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办理退税资格认定,是确定出口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条件、享受国家出口退(免)税政策的首要环节,也是出口企业必须依据税法规定所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自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起,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资格确认由原来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改为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按《外贸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应在三十日内持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及以下资料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及以下资料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5、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年审审批表(小规模税人不需提供);

    6、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7、出口企业开设退税账户的银行证明。

   (二)办理临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提供如下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年审审批表;

    5、代理出口协议;

    6、出口企业开设退税账户的银行证明。

    出口企业按照认定表的相关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加盖公章及有关人员印章,持上述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上报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对企业有无生产能力进行实地考察后,逐级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最后由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予以审核确认,确定其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企业进行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后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