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A、B、C、D四类,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为A、B、C三类,所有小规模纳税人作为D类纳税人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1、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A类纳税人:
(1)上年度应纳增值税、消费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上年度应纳增值税、消费税总额城区在30万元以上,乡区在20万元以上且近两年未被国税机关处罚的企业。
如上述企业有拖欠税款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视情况调整其分类等级。
2、下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C类纳税人:
(1)暂认定或转认定的尚在考察期内的企业;
(2)连续三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企业,或者一年内零申报、负申报累计达到六次的企业;
(3)增值税负担率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企业(其中,工业低于1.5%,商业零售低于1%,商业批发低于0.5%);
(4)有偷税、骗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5)有其他严重税务违法行为的。

62号文规定,37号文中所指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明确了37号文管理的重点是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对于零售企业,在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后,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须接受纳税辅导期的管理。另外,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这说明总局在此政策上有明显的变化,管理上趋向了灵活,不搞一刀切。
2、为了同商务部的鼓励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相衔接,62号文对小型外贸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作了特殊规定,即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就解决了出口退税过程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但是这些企业不能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
3、对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可以直接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税务机关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不是按照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手续更简便,没有纳税辅导期若干约束政策的影响。
4、对进入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不再实行原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
5、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