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注: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